標題 【課外組】辦理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(全面線上化)。

內容

國立臺東大學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

一、申請時間:114年5月1日(四)至6月30日(一)止。(逾期視同放棄)

二、申請流程:登入學務資訊系統(https://sa.nttu.edu.tw/),點擊導覽列學雜費減免」,選擇「辦理114-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」事件,進入申請表單填寫申請資料,並上傳相關佐證文件,方完成申請。(114-1學期採線上繳件方式,免收紙本)

三、申請類別:

申請類別

及標準

檢附證件

備註

原住民族籍學生

(依教育部頒訂標準)

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。

 

卹滿軍公教遺族學生

(依教育部頒訂準)

1.全戶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。
2.教育部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表,一式2份。
3.國防部、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、撫卹令、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。

1.    第一次申請者,須將相關佐證資料備齊後,寄送學務處課外組。

2.    經教育部核定後准予優待至法定修業年限為止。

3.    延長給卹者,須再提供相關資料報備查。

4.    事業機構遺族、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。

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

(因作戰或因公死亡)

(學雜費全免)

1.全戶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。
2.教育部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表,一式2份。
3.國防部、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、撫卹令、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。

4.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,請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。

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

(因病或意外死亡)

(學雜費減免1/2)

現役軍人子女

(學費減免3/10)

1.家長在職服務證明文件。

2.全戶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。

 

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

(學雜費減免6/10)

1.全戶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。

2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科)或鄉(鎮、市、區 )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。

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(受文者)為學生本人,不予減免。

極重度/重度身心障礙學生

(學雜費全免)

1.全戶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。

2.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(正/反面影本)。

1.    身障人士子女減免就讀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學生不得申請減免。

2.    家庭所得總額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。計算方式如下:

甲、學生未婚者:

          i.       未成年: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。

        ii.       已成年: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。

乙、學生已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
丙、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
中度身心障礙學生(學雜費減免7/10)

輕度身心障礙學生(學雜費減免4/10)

極重度/重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
(學雜費全免)

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
(學雜費減免7/10)

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
(學雜費減免4/10)

低收入戶學生

(學雜費全免)

低收資格證明文件。

下學期申請時,因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年初才開始受理低收/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之申請,請符合低收/中低收入戶條件之學生於年初時盡速前往辦理申請。本組將依新年度核發之證明書辦理學雜費減免,請同學先行完成線上申請,待取得新年度證明文件後再行上傳佐證資料。

中低收入戶學生

(學雜費減免6/10)

中低收資格證明文件。

四、注意事項:

1、  減免申請作業每學期皆需要重新申請,無論任何減免身分一律須登入系統,填寫申請資料,並上傳相關佐證文件,方完成申請。

2、  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,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辦理後,再行辦理就學貸款,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後之金額。

3、  「學雜費減免」及「大專弱勢就學補助」僅能擇一申請

4、  如不同戶籍時,需分別申請戶籍謄本,可用電子戶籍謄本,應列人口之記事欄不可省略

5、 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,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。

6、  申請減免後,才辦理轉學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者,需主動告知本組,於學校上傳資料給教育部前,學生可自行決定保留或取消當學期減免申請。報部之後轉學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依教育部規定,不予追繳款項,其後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減免者,不得重複減免。

7、 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減免。

8、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;已減免者應追繳之。涉及刑責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:

          i.      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。

        ii.       重複申領。

       iii.      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。

        iv.       冒名頂替

          v.      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

9、  減免業務之相關問題,請聯絡課外組業務承辦人:周小姐,TEL:(089)517356,Fax:(089)517357。